(2016)沪0114民初1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佳,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菊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487号原告:张家佳。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菊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召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杰。原告张家佳与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菊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家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佳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