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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戴兴家与陈闻伟、张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兴家,陈闻伟,张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民初1664号原告戴兴家,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闻伟,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捷锋,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戴兴家与被告陈闻伟、张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兴家于2016年9月5日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远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在本院邓家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文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戴兴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闻伟、张捷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兴家诉称:被告陈闻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4个月,被告张捷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陈闻伟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后便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也未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00元及后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闻伟、张捷锋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陈闻伟向原告戴兴家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张捷锋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后,被告陈闻伟偿还利息至2015年12月10日。其后,因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戴兴家遂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到2016年9月21日为止,该笔借款的逾期计息日期为9个月零11天,逾期利息为3746元,本息合计23746元。上述事实,根据借条及聊天信息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戴兴家与被告陈闻伟之间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闻伟在出具借条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时向原告戴兴家还款;因被告陈闻伟逾期未还款,现原告戴兴家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2%,因被告陈闻伟逾期未还款,对2015年12月11日至债务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需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被告张捷锋作为担保人,因在借条上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闻伟、张捷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闻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戴兴家的借款本息23746元(2016年9月12日至债务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捷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闻伟、张捷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