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017号申请人: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担保人:杜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被申请人: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价值29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杜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G98**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担保人杜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G98**的小型越野客车;二、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29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