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何某某、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何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294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343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28日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与翟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违约金22000元,合计人民币13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小区28号楼的房屋(房号30502,建筑面积162.18平米,权属证号1175112014-3-1-28-30502~0)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翟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1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