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姜喜丰与吉林省劳动保障培训鉴定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丰,吉林省劳动保障培训鉴定基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302号原告:姜喜丰,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丽鹏,女,1974年6月9日,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劳动保障培训鉴定基地,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夏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原告姜喜丰与被告吉林省劳动保障培训鉴定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姜喜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喜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