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滨州嘉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嘉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嘉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洪斌,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宝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548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