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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退色与谢成英、王良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退色,谢成英,王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莫退色,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港南路*号,联系方式1807396****。被执行人谢成英,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金鸡路89号被执行人王良成,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野鸡坪镇云霓村承家组8号莫退色申请谢成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26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莫退色于2016-4-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265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