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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学成,男,回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学成在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87889.68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灵武市崇兴镇新华桥三叉路口西侧,房产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XXX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