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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353号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林爱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庞升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华,女,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科技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唐毅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