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姚凤海与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海,徐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940号原告姚凤海。被告徐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海与被告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