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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如雪,刘军强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