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如雪,刘军强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