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连志鹏与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志鹏,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139号原告:连志鹏,男,汉族。被告: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负责人陈颖坡。原告连志鹏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