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连志鹏与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志鹏,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139号原告:连志鹏,男,汉族。被告: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负责人陈颖坡。原告连志鹏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欧派门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