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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行初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广根、王政等与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03行初0079号原告王广根,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王政,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王广荣,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韩国飞,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市规划局,住所地在扬州市观潮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流,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发辉,扬州市规划局广陵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民阳,市长。委托代理人张苏飞,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佳泉,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三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秦顺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法定代表人陈远海。委托代理人秦顺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与被告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根、王政、王广荣、韩国飞负担。审 判 长  曹松青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