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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志,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0100069614。法定代表人陈满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9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