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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与高怀、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高怀,刘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453号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光壹佰国际城天一街400号。负责人:胡劲松,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受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受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怀。被告:刘威。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高怀、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怀、刘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