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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1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建云洁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云洁,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字12892号原告罗建云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崔金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13377。法定代表人魏先锋。委托代理人和敏,住址成都市温江区,系被告合规部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提出上诉。2016年8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赖国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云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金玉,被告委托代理人和敏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8月27日。二、职务:原担任投资银行中心副总经理,后担任互联网运营负责人。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合同期限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四、工资标准:原告担任投资银行中心副总经理时每月工资15000元,后担任互联网运营负责人,从2015年12月起每月工资25000元。为证明此事实,原告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的《录用通知书》和一份《调动申请》,其中《录用通知书》记载“您已被九州证券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部正式录用”“您的岗位是互联网运营负责人”“工资标准:税前25000元/月”;《调动申请》的处理意见一栏中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5年12月1日的意见为“同意调动,职级薪酬不变”,总部员工关系岗于当日的意见“已调整,岗位即时生效,薪资不变”。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原因:2016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现正式通知您,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六、最后工作时间:原告主张最后工作至2016年1月12日,被告主张最后工作至2016年1月6日。对此争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第15页显示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发出电子邮件,其中第3点为:“本月离职工资结算至2016年1月12日,社保公积金自1月有起停缴。”说明被告认可与原告工资结算至2016年1月12日,故认定原告最后工作至2016年1月12日。七、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1日至12日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前述第四点已认定被告于调动原告岗位前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承诺原告每月工资25000元,且也确实调动了原告岗位,被告在《录用通知书》的承诺即应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事部门事后不予批准《录用通知书》承诺原告的工资标准无理,应当支付原告上述期间工资差额,被告已支付原告2015年12月应发工资15800元,2016年1月1日至12日应发工资2179.31元,尚应支付原告2015年12月工资差额9200元(25000-15800)、2016年1月1日至12日7016.09元(25000÷21.75×8-2179.31),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八、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16年元旦节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第15页被告发放原告2015年12月工资条邮件,邮件中显示“已发的过节费2000元已经在工资计税中处理:分别在其他加款与其他扣款中增加了2000元”,但“其他加款”和“其他扣款”均为0,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2000元如何支付给原告,应当认定原告没有收到该过节费,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6年元旦过节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九、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年终奖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制定的《综合支持条线人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员工在年终应有额外3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基础奖金。劳动仲裁机构按原告的工作时间折算,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金,被告没有起诉,视为认可裁决结果。鉴于原告从2015年12月起调整了工资,故折算原告年终奖应按原告平均工资为标准,则被告应支付原告年终奖18267.12元[(15000×3+25000)÷4×3÷365×127],原告请求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17500元[(15000×3+25000)÷4],依法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17500×0.5×2),但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29941元,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故原告主张被告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一、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按照支持原告仲裁请求的数额,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150元。十二、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2月4日。十三、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9380.94元;2、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2日工资9244.68元;3、被告支付2016年元旦过节费2000元;4、被告支付年终奖75000元;5、被告支付2015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不合理试用期工资2534.42元;6、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54.79元;7、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8、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十四、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1287号。十五、仲裁裁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奖15657.5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6日工资差额579.31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六、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9380.94元、2016年1月1日至12日工资9244.68元;2、被告支付2016年元旦过节费2000元;3、被告支付年终奖75000元;4、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5、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罗建云洁2015年12月工资差额9200元。二、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罗建云洁2016年1月1日至12日工资差额7016.09元。三、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罗建云洁年终奖18267.12元。四、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罗建云洁2016年元旦过节费2000元。五、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罗建云洁律师费1150元。以上一至五项款项,被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罗建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0元,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