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云蛟、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云蛟,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负责人黄以生,队长。上诉人高云蛟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高云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云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云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上诉人高云蛟负担。余款1935.5元本院退回上诉人高云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