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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云蛟、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云蛟,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负责人黄以生,队长。上诉人高云蛟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三津村委23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高云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云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云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上诉人高云蛟负担。余款1935.5元本院退回上诉人高云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