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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陈保前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79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法定代表人:明城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保前,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小龙与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