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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来群与董毅、薛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群,董毅,薛功,丁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34号原告:郭来群,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成,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毅,居民。被告:薛功,居民。被告:丁瑶,居民。原告郭来群与被告董毅、薛功、丁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郭来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来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来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郭来群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