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后新与周小喜、曹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新,周小喜,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09号原告:周后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周小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曹萍,女,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小喜妻子。原告周后新与被告周小喜、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后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后新负担。审判员 丁太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