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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后新与周小喜、曹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新,周小喜,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09号原告:周后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周小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曹萍,女,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小喜妻子。原告周后新与被告周小喜、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后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后新负担。审判员  丁太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