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蕾与柯志刚、叶妮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蕾,柯志刚,叶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507号申请人于蕾,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现住漳州市。被执行人柯志刚,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叶妮娜,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于蕾与被执行人柯志刚、被执行人叶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