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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辖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晓燕与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晓燕,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辖终2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晓燕,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俞兆美,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何晓燕因与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377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何晓燕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云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599号1号楼1-2-3门面归原告所有,本案诉争的是房屋门面的产权争议,属于不动产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不动产门面房在云阳县境内,故云阳县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上诉人认为应按被告所在地管辖该案,请求移送福建省福清市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治康审 判 员  黄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启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非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