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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凯与张海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张海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155-1号原告:高凯,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张海阔,男,汉族,22岁,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理,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原告高凯诉被告张海阔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张海阔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海阔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留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