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杨超与王四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王四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02号原告:杨超,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王四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杨超诉被告王四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