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孝雨与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来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孝雨,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宋孝雨。被执行人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来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来有。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孝雨与被执行人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严立华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来有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