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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录申请执行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录,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录,男。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允根。本院在执行李录与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李录未能提供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录发现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审 判 员 吕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