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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390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德山诉被告孙立国、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山,孙立国,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90号之1原告:周德山,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七一路军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国,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高霞,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山诉被告孙立国、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8元,由周德山负担。审 判 长  臧东亮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颖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