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丽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华,李培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姚丽华,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增贤,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培武,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丽华与李培武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培武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8执字第6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