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杜宗珍与张年龙、张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宗珍,张年龙,张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5754号原告:杜宗珍,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张年龙,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张罗清,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杜宗珍与被告张年龙、张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宗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年龙、张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年龙偿还原告货款105790元、利息65842元(暂计至2016年8月28日,此后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继续计算)、违约金49650元;2.被告张罗清对被告张年龙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张年龙从原告处购买苹果手机42台,每台单价4745元,合计199290元。原告当日交货,约定被告于当日付款,但经多次催讨,张年龙仅于2014年3月12日、3月23日、4月9日、6月30日先后支付原告20000元、5000元、40000元、5000元。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约定剩余货款12929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被告张年龙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至2016年8月28日前还清,年利率按照20%执行;被告张罗清对张年龙借用的12929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张年龙仅还款23500元,尚欠10579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年龙、张罗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张年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199290元货款未付,如未于2014年3月11日前付清,应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也约定了相同内容的滞纳金条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年龙之间签订《销售合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张年龙理应按约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张年龙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该滞纳金实系违约金。后双方经协议,约定张年龙以支付年利率20%的欠款利息代替每日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主张张年龙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数额经计算为47591元(暂计至2016年8月28日)。根据《还款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张罗清对张年龙所欠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张罗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年龙、张龙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宗珍货款105790元、利息47591元(暂计至2016年8月28日),2016年8月29日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另行计算支付;二、张罗清对张年龙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杜宗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杜宗珍负担198元,张年龙负担1668元,其中张年龙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张罗清对张年龙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