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凌恩明与廖建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恩明,廖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恩明,男,1953年3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廖建发,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鹿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的妻子吴业勤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业勤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账号为20×××16内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 建 春审判员 祁 建 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阳书记员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