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实峦与宋绍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实峦,宋绍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945号原告:王实峦,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宋绍奎,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实峦与被告宋绍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实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实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实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实峦承担。审 判 长 王廷鑫人民陪审员 郭敏慧人民陪审员 何 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