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丫毛与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丫毛,文光应,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莫丫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文光应,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谭清,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丫毛与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于2016年7月31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莫丫毛执行款40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7元,执行费5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莫丫毛与被执行人文光应、谭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