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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831号原告王娟。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宋站镇振兴街6委*组**号。身份证号:被告谭立光,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宋站镇振兴街(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王娟诉被告谭立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立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3月9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谭龙泽(2008年3月23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2年5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立光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期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肇东市宋站镇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该镇居民,被告于2012��5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证据二、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举证一、二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9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谭泽龙(2008年3月23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2年5月份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其自费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主张自费抚养子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娟与被告谭立光离婚。二、婚生男孩谭龙泽(2008年3月23日出生),由原告王娟自费抚养。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焕文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