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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大进与南京市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进,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939号原告胡大进,男,194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进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大进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大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大进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程 媛审 判 员  钱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