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文庆与秦梁国、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文庆,秦梁国,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140号申请人:沈文庆,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秦梁国,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绿莹里青年街20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5921406Y。法定代表人:谢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文庆与被申请人秦梁国、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文庆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梁国、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文庆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秦梁国、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