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景富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人民法院,王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景富,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景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刑初字第0032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2万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王景富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