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苏妹与阮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妹,阮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992号原告:吴苏妹,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阮传珍,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吴苏妹与被告阮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阮传珍于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能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阮传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亮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