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9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芜湖县毛子食品厂质量监督检疫行政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18号芜湖县毛子食品厂: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疫行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5000元。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77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代理审判员  赵凤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四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