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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雯婷犯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1202刑更10号罪犯王某某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苏12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2016年7月1日王某某以其正在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立案次日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2016年8月29日本院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法医鉴字第0002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该犯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9月1日本院具函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请该局对王某某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随函附本院(2016)苏12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法医鉴字第0002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2016年9月18日本院收到该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某某不便于管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高,故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2016年9月1日,本院具函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随附上述材料,向该院征求意见,是否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该院于2016年9月2日复函本院,同意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王某某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