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崇玮与丁崇刚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崇玮,丁崇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丁崇玮。委托代理人:池君,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崇刚。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崇玮与被告丁崇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5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崇玮的委托代理人池君、被告丁崇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沁泉、何晓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崇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2014)台黄民初字第1371号案赔偿款14.5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4年2月2日,原、被告母亲朱冬英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案经过诉讼程序,黄岩法院以(2014)台黄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确定原、被告及外祖母施小娟应得赔偿款总额近46万元。被告一人领取了该赔偿款,未将属于原告的款项给付原告。据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丁崇刚辩称,涉案赔款事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原告事后翻悔,不能成立。事实是该46万元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祖母徐阿娥亡故。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外祖母施小娟亡故。尔后,原、被告为了该笔赔偿款的分配、原已用土地征用款、母亲朱冬英的6万元商业保险赔款和9万元债务、被告历年来单独赡养祖母及母亲支出的费用、外祖母继承人的权益等问题,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最终于2015年10月19日晚上达成协议,由原告分得10万元、被告分得23万元、二个舅舅各分得1.5万元、姨丈表示放弃。协议当场签字生效。因被告无法当场取款给付,就将被告的协议交由原告保管,讲明第二天付款。结果,被告第二天欲按约付款时,原告又反悔了。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按协议约定条款履行。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台黄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被告依法提交了承包权证、村委会证明、结婚登记处理表、离婚登记处理表、住院费用清单、存款单、取款凭条、存款凭条、收条、声明书、录音资料、调解协议书照片打印件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和调解协议书照片打印件,原告对录音不持异议,但认为协议是无效的,本院认为,从录音的内容看,当时是在村干部的主持下,经过磋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虽然被告仅能提供协议书照片打印件,但其内容与录音中调解内容基本一致,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4年2月2日,原、被告母亲朱冬英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案经过诉讼程序,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台黄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被告及施小娟429388.30元,潘丽芬赔偿原、被告及施小娟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后施小娟亡故。2015年10月19日晚,在牟村村干部的主持下,原告丁崇玮、被告丁崇刚以及施小娟之子朱广南、朱光岳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朱冬英遭车祸身亡,法院判赔偿费46万元,养老保险退回6万元,共52万元,除去丧葬费6万元、给公婆赡养费1万元、归还生前欠款9万元,还余36万元,其中丁崇刚继承23万元,丁崇玮继承10万元,朱广南、朱光岳两人各继承1.5万元。施小娟之女朱兰英、朱冬芹则表示放弃继承。次日,被告从银行取款13万元,给付朱广南、朱光岳共3万元。因原告拒绝收款,被告未支付约定的10万元。本院认为,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事后翻悔,不能成立。被告要求按约继续履行,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崇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崇玮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丁崇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丁崇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宇立人民陪审员 李 过人民陪审员 徐守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