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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许汝梅、林泽波、林飞帆、第三人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许汝梅,林泽波,林飞帆,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405-1号原告:杨红梅,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许汝梅,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林泽波,男,1966年2月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林飞帆,男,1998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花都区狮岭镇联润五街22第12层1201房。法定代表人:林泽波,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许汝梅、林泽波、林飞帆、第三人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红梅诉称,被告许汝梅与张健是夫妻关系,第三人林泽波和许青梅是夫妻关系,被告许汝梅与许青梅是姐妹关系。张健于2014年8月和2015年4月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60万元,许汝梅夫妻依法应当共同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在此期间许汝梅夫妇已将其包括房屋、对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出资全部非法转让给他人。原告认为,许汝梅对广州小林皮具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是其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以形式上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实质上没有得到任何对价的方式非法转让股权和出资,对原告的债权造成实质损害,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许汝梅与林泽波、林非帆转让其对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出资40万元、30万元的行为,并予以回转登记。被告许汝梅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在广州居住,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汝梅的户籍所在地在阜阳,颍州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双清社区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社区于2016年10月10日给许汝梅出具的在广州打工的证明无效,且许汝梅提供的花都区桂花社区的证明中没有其社区负责人的签名,故被告许汝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许汝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汝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