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庄玉梅与郑惠法、陈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玉梅,郑惠法,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庄玉梅,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郑惠法,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玉梅与被执行人郑惠法、陈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郑惠法、陈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惠法、陈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宣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