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6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亚群与曾晓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亚群,曾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申亚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司机,住X省X县X镇。被执行人曾晓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省X县X镇X街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亚群与被执行人曾晓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春阳审判员 张兴录审判员 闫全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