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小庆与王志峰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庆,王志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369号原告:周小庆,女,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志峰,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庆与王志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小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