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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小庆与王志峰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庆,王志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369号原告:周小庆,女,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志峰,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庆与王志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小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