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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向城镇东安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宋生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向城镇东安庄村村民委员会,宋生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兰陵县向城镇东安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岩萍,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保东,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生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1324198206055612委托代理人郭永,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向城镇东安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生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向城镇东安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伟林审 判 员  黄应赛人民陪审员  曹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官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