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景霞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霞,女,1973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号。法定代表人:白玉兴,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清,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赓,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公职律师。上诉人景霞因与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景霞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法定的质证和法庭辩论程序,剥夺景霞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口腔医院同意一审裁定。景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追究口腔医院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判令口腔医院赔偿景霞经济损失4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景霞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口腔医院诉至法院,但其诉讼请求系追究口腔医院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赔偿。景霞的这一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法院反复释明,景霞坚持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景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景霞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景霞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