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丽与马龙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马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532号原告梁丽,女,汉族,196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毕海宁,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远松,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龙,男,汉族,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诉被告马龙借款合同一案,因原告梁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即3650元由原告梁丽承担。审判员 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