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丹棱大雅堂酒店有限公司、刘玉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棱大雅堂酒店有限公司,刘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丹棱大雅堂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75541-4),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大雅堂片区(大雅堂酒店)3栋3单元5/5层。法定代表人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婷,女,生于1990年7月13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丹棱大雅堂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玉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玉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婷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玉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2313402101006191245)的存款94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孟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