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秀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陈秀玲,淮南市铜鼎钻探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35号之二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莲池乡莲二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程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请执行人):陈秀玲,女,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三人(被执行人):淮南市铜鼎钻探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园雷力达电气公司6#厂房。法定代表人:钟多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玲、第三人淮南市铜鼎钻探机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依法减半收取2361.5元,由原告沈丘县富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松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