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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某宴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宴会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段某。被告:某宴会厅,住所地:孝义市崇文街。经营者: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段某与被告某宴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某宴会厅经营者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需进行二次开庭,本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立香审 判 员  张忠和人民陪审员  张应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洁 更多数据: